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更新时间:2019-02-26 浏览次数:3126 次 标签: 民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事故原则 一次事故 多次事故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的原则。判断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事故之间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且原因链没有中断的,应认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原因链中断并再次发生事故,则应认定为形成新的独立事故。 文章摘要2: 目录 1关键词 2裁判要点 3相关法条 4基本案情 5裁判结果 6裁判理由 上一篇: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