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内民一初字第38号;(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44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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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履行
【裁判要旨】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案号】一审:(2012)内民一初字第38号;二审:(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
【裁判要旨】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案号】一审:(2012)内民一初字第38号;二审:(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