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自然人与企业之间能否成立合伙关系?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答:现行法律对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未作规定,但只要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本质特征的,仍应认定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合伙关系效力。
解析: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的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合伙,未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合伙关系。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合伙关系即合伙型联营,未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合伙型联营。
从合伙主体角度划分,合伙可分为公民之间的个人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合伙以及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混合合伙。虽然现行法律对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未作规定,但只要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本质特征的,法院仍应当认可其效力。因此,不得因法律无个人和企业的合伙规定排除合伙关系的认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废止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经典案例:
【提示】不得因法律无个人和企业的合伙规定排除合伙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从合伙主体角度划分,合伙可分为公民之间的个人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合伙以及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混合合伙。虽然现行法律对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未作规定,但只要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本质特征的,法院仍应当认可其效力。
【裁判摘要】合伙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据协议而形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合伙主体角度划分,合伙可分为公民之间的个人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合伙以及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混合合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了公民与公民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即个人合伙,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即合伙型联营,但对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未作规定。本案属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不属于公民之间形成的个人合伙,故不应适用有关认定个人合伙的法律规范。况且本案三方均认为三方有权利参与涉案工程款的利益分配,故无需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上一篇: 米拉日巴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