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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首次重罚违规律师!

更新时间:2019-05-20   浏览次数:9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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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首次重罚违规律师!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是推动法院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

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但人一过百,千姿百态。个别律师知法犯法,竟将受托之事视同儿戏……近日,福鼎法院首次对违规律师开出“罚单”!



当事人远在外地无法亲笔签字

委托律师竟然让家属将授权委托书带回签字

最终给自己埋下“隐患”

日前

福鼎法院作出

(2019)闽0982司惩1号决定书

决定对该律师处罚15000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11

2016年11月

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接受了

小陈的委托

代理小陈与林某夫妻二人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但远在厦门的小陈无法签署

民事诉状和授权委托书

李某当时便提议

让小陈的伯父将委托文件带回家中

由小陈签完字

再择期交回

殊不知

同样为了图方便的伯父并没有

让小陈亲笔签字

而是自行在委托书上

写下了“小陈”的名字

案件到了执行程序

案外人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

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最终的鉴定结果显示

委托书上的名字并非小陈的笔迹

也得到了小陈本人和李某的确认

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

李某在诉讼阶段

对伯父的行为予以认可

其行为本身就是“知法犯法”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三款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君子进德修业”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应坚守职业操守

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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