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检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十三:某医院申请执行监督案

更新时间:2019-06-16   浏览次数:15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十三:某医院申请执行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江苏某医院于2009年9月26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担保公司经受托人北京某银行向医院发放6000万元委托贷款,月利率为0.5%,逾期还款违约金按逾期金额5‰每日的标准支付。同日,医院与担保公司及孙某等担保方又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孙某等提供担保,公证处于当日为《还款协议》作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2009年9月28日,担保公司(甲方)、医院(乙方)及银行(丙方)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确认了上述借款及担保内容。合同签订后,担保公司委托银行发放6000万元贷款。后医院只偿还60万元利息,本金及其他利息未还。

  2010年8月6日,公证处应担保公司申请作出执行证书。2010年12月,担保公司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北京一中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医院、孙某等提出不予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申请,北京一中院裁定不予执行。担保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北京高院裁定驳回担保公司的复议请求。担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2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委托贷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并未违反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执行证书的签发程序不存在足以不予执行的违法情形。裁定撤销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执行裁定,由北京一中院继续执行。医院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二、监督情况及结果

  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涉案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也确实存在违约金过高问题,对事人多次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应予审查,并应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违约金及逾期利息部分的执行,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总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执行。对不予执行部分,担保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该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北京市一中院在执行本案公证书和执行证书过程中,对借款期限届满后产生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总额按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执行。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