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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鉴定程序是否违法?

更新时间:2022-06-21   浏览次数:3906 次 标签: 鉴材

文章摘要:

解答:不能基于鉴定检材取样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然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24条第2款规定:(1)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2)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注解2】(1)“样本”区别于“检材”(鉴定材料);(2)“样本”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24条第2款规定。

问题: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鉴定程序是否违法?

解答:不能基于鉴定检材取样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然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法条链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44.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是否构成鉴定程序违法

  在前述“连玉15号”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基于鉴定检材取样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然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分别提取了“连玉15号”和“临奥1号”的繁殖材料,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提取的送检材料是品种权申请人按品种权主管机关的要求自行送至保藏中心的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该繁殖材料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更换检验合格的繁殖材料。一审法院送交鉴定的繁殖材料的提取地点是该保藏中心。对于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以取样时当事人未到场为由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伊某某银行卡纠纷案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辽民终502号

【裁判摘要】关于《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结论应否采信的问题。盘锦工行提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员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现场见证。”在5页样本中第23、24页只有调取人一人签名,且没有现场见证人。25、26、27页《辽宁九州司法鉴定所——笔迹样本提取表》的三页样本,只有两名在场人签名,而没有样本提取人签名。故该行认为样本8(五页),因没有司法鉴定提取人签名,系来源不明的无效的样本,鉴定机关依据无效的鉴定样本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信。经审查,盘锦工行提出异议的该几页签名,是《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样本”中的内容,即该几页仅属于鉴定“样本”,而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所说的“检材”,而“检材”系《鉴定意见书》第四部分的内容。因此,该几页“样本”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盘锦工行的该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故案涉鉴定结论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应当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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