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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股东会决议效力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19-08-16   浏览次数:13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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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决定重大事项的决议形式。如何确保股东会决议有效是公司治理当中十分重要问题。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包括四种情形:

    第一种: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决议的本质是将股东的意思合意转化为公司的意思。公司未实际召开会议却出具虚假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除外);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却出具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却出具虚假的股东会决议等情形,均会导致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第二种: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是指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股东会决议自始无效。

    第三种: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可撤销股东会决议是指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种:股东会决议有效。

    有效股东会决议是指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风险防范 回目录

    首先,除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外,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否则将导致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其次,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将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

    再者,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将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

    最后,股东会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留有股东会会议记录,口头股东会决议通常因事后无法证明而导致不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回目录

    为确保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时,会议记录应到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一并保存。

示例 回目录

    2018年6月份,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每个股东各出资100万元,出资期限到期后甲只出资80万元尚欠20万元出资未缴纳。2019年1月份的一次股东会上,甲以其为公司争取到重大项目为由要求免除其剩余出资款20万元,乙、丙表示同意,丁表示反对。后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之规定,遂判决确认上述免除甲股东缴纳20万元出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正)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决议不成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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