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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法院“送达”调解书与“送交”调解书的效力是否有区别?

更新时间:2019-08-18   浏览次数:20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法院“送达”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以送达日期为准;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不产生效力问题,调解书不以“送交”日期为生效日期而应以调解协议生效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文章摘要2:

问题:法院“送达”调解书与“送交”调解书的效力是否有区别?

解答: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法院“送达”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以送达日期为准;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不产生效力问题,调解书不以“送交”日期为生效日期而应以调解协议生效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解析: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方式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应当“送达”当事人,且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调解书未经送达,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送交”不产生效力问题,调解书不以“送交日期”为生效日期,而应以调解协议生效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因此,对于经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采用“送达”当事人方式,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于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法院应当采用“送交”当事人方式,调解书生效日期不以送交日期为准而应以调解协议生效日期为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民事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无须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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