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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建筑企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1-02-10   浏览次数:18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在建筑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合同属有效合同。

文章摘要2:

问题:建筑企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在建筑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合同属有效合同。


解析:《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在建筑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合同属有效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无效情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情形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经典案例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盛分公司与雅江县公路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92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本案中,川北华盛分公司系由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经依法登记。川北华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该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受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从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等。由此表明,川北华盛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有权代表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雅江县公路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无须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再行特别授权。因此,若在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建筑企业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川北华盛分公司与雅江县公路段签订的《农村公路施工承包合同》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二审判决以川北华盛分公司未获公司授权为由认定《农村公路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似属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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