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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保证人能否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诉讼?

更新时间:2019-08-31   浏览次数:17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文章摘要2:

问题:保证人能否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诉讼?

解答: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解析:诉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诉权需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现实争议和诉的利益两个要件。保证人提起要求确认其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经典案例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19号

【裁判要旨】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因该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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