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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仁清与上海新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清算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上诉案——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不必是全体股东

更新时间:2020-10-02   浏览次数:3474 次 标签: 清算组成员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有限公司自行解散的,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并不表明清算组必须吸收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应遵从资本多数决规则。清算组的职能也表明清算组是公司清算阶段的执行机构,而非议事决策机构,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确定由部分股东参加的清算组成员。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可以通过审议和表决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对清算过程行使知情权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案号】一审:(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738号;二审:(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9号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