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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是否解除?

更新时间:2023-05-04   浏览次数:3029 次 标签: D566【合同解除的效力】

文章摘要:

解答:(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并不解除,担保人对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文章摘要2:

解答:(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并不解除,担保人对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解析:

《担保法》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解除,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因此,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并不解除,担保人对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解除合同后的返还财产、恢复原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以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废止法条:

《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典案例:

·李明礼与杨大光,重庆市北碚区小湾园区土地整治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民再5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除了担保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而非其他替代责任,如赔偿责任。所谓担保责任,是指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履行担保义务。抵押合同的担保责任就是抵押人通过法院拍卖抵押标的物等方式履行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债务。可见主合同解除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否则,将违背担保法律制度的目的。故本案《借款协议》中担保条款的解除,并非因主合同即《借款协议》的解除而解除。原二审判决以”主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合同,本案抵押合同随借款合同解除而解除”的理由,认定《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条款解除,适用法律错误。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温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申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418号

【提示】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应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主合同解除后,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担保人并不当然免责。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然应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摘要】关于《履约保证书》是否已变更或解除的问题。中建五局认为《履约保证书》仅为双方施工合同项下的担保条款,应当随着主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006年12月13日,中行湖南省分行应中建五局申请向和记黄埔温江公司出具《履约保证书》,第5项约定:“此履约保证书对总承包方及担保人双方本身、其继任人及受让人均共同和分别地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力”。2009年9月15日,中建五局与和记黄埔温江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对担保事宜亦未作任何说明。综上,中建五局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解读】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并不当然解除,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形(如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解除合同后的返还财产、恢复原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民事责任)如无特别约定,担保人不得以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为由主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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