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物保合同和人保合同分别约定优先实现担保物权和优先实现保证责任,应以哪一个约定为准?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答:在物保和人保并存时,物保合同和人保合同分别约定优先实现担保物权和优先实现保证责任,应以物保合同约定优先实现担保物权为准先实现担保物权,而不能以人保合同约定为准先实现保证责任。
解析: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条“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物权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仅为债权人、抵押人、质押人、留置物所有权人,保证人不可能成为物权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应当以物权担保合同确定实现担保物权顺序,而不应当以保证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
因此,在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应以物保合同约定优先实现担保物权为准先实现担保物权,而不能以人保合同约定为准先实现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平等主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在与债务人的《抵押合同》中又约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容承担担保责任。”此情形应属于就实现担保物权作出了明确约定,债权人应当依照《抵押合同》中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明确约定先行向抵押人主张实现其债权,而不应当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对不选择起诉的抵押人却明确不予起诉、不予追加的,应视为其以诉讼方式表示放弃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