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13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更新时间:2020-01-14 浏览次数:4148 次 标签: 民事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责任 降低环境风险 减轻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点 2相关法条 3基本案情 4裁判结果 5裁判理由 上一篇: 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 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