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更新时间:2020-01-14 浏览次数:2412 次 标签: 民事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水污染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自净功能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点 2相关法条 3基本案情 4裁判结果 5裁判理由 上一篇: 指导案例13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 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