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更新时间:2020-01-14 浏览次数:2953 次 标签: 民事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停止侵害 恢复生产 附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点 2相关法条 3基本案情 4裁判结果 5裁判理由 上一篇: 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 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