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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公司能否将中标项目交由其分支机构施工?

更新时间:2024-01-07   浏览次数:1322 次 标签: 分公司

文章摘要:

解答:公司将中标项目交其分支机构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文章摘要2:

【注解】总公司中标后由当地设立分公司签订中标合同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合同是否有效?|虽然《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单位为总公司,但总公司的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发包人与中标人分公司签订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07号

解答:公司将中标项目交其分支机构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07号

【裁判要旨】公司将中标项目交其分支机构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裁判摘要】二审庭审中,亿民公司还提出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和中标通知书记载不一致因此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虽然《中标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中标单位为中鼎公司,但公司的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亿民公司与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明确同意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支付工程款,亿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故亿民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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