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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更新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3198 次 标签: 上诉期满后 增加上诉请求 到庭增加上诉请求

文章摘要:

解答: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另外观点认为:超过上诉期限提出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二审受理范围)。

文章摘要2:

【注解】上诉期间是约束“上诉”这一诉讼行为的变更期间,但并不阻断上诉人在期间届满后变更其意思表示(请求内容);(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40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2条之规定,上诉人可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增加上诉请求(如二审采用书面审的方式,不妨理解为作出判决之前上诉人均可行使该权利);(2)如上诉人变更、增加的上诉请求超出原审判决范围(原审无漏审漏判),构成诉的变更、追加,属于新的案件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8条之规定二审法院不应审判。
【注解2】上诉期满后能否增加上诉请求存在两种裁判观点:(1)上诉期满后允许增加上诉请求但不能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经典案例1);(2)上诉期满后不允许增加上诉请求(经典案例2)。
【注解3】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案件二审审理范围?上诉人在不超出一审诉请范围内可于二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1)允许上诉期满后增加上诉请求;(2)不允许上诉请求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

问题: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解答: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解析: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不应将《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

再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即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有权增加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属于案件二审审理范围。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的条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的内容】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经典案例1:上诉期满后允许增加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

【提示】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案件二审审理范围?

【裁判摘要】《民诉法》第164条第1款关于15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于起诉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仍有权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应将《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诉人应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因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与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直接相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所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仍应依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在不超出原诉请范围的前提下,如上诉人此时增加上诉请求并依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不存在不予准许的明确依据。因此,《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比较泸州七建上诉状中载明的上诉请求及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本院认为泸州七建并不存在诉讼偷袭的不当诉讼目的。而且,泸州七建作为本案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并未超出其原审所提诉请的范围。针对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乾泰公司一审进行过答辩,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二审对于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予以审理,并不必然导致乾泰公司诉讼防御的不便。最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泸州七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乾泰公司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泸州七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乾泰公司的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乾泰公司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事实上,在本院当庭询问乾泰公司的意见,并告知乾泰公司有权就增加的诉请部分另行要求答辩期限,以及因此导致其可能因重新组织证据、再次开庭等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可以要求泸州七建承担的情况下,乾泰公司已当庭对增加的诉请予以答辩,且在庭审后合理时间内乾泰公司并未提出另行开庭的请求。

【注解】(1)允许上诉期满后增加上诉请求;(2)不允许上诉请求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0号

【裁判规则】当事人上诉后增加了上诉请求数额,没有超过一审起诉主张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摘要】本案在一审诉讼中,美好家居公司、于某某、操某某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作出后,美好家居公司、于某某、操某某共同作为一方提交上诉状提出上诉,不存在双喜家具公司答辩中所述上诉期满后又增加了上诉人的情形;美好家居公司、于某某、操某某上诉后增加了上诉请求数额,没有超过一审起诉主张的数额且就增加数额部分补交了相应的上诉费,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本院予以准许。


经典案例2:上诉期满后不允许增加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767号

【裁判摘要1】张某某所提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涉案31273400股方盛制药股票(证券代码603998)中的二分之一属无效质押,方××仅以涉案31273400股方盛制药(证券代码603998)中的二分之一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支付本案债务”。其上诉请求所依据的理由是“案涉31273400股方盛制药股票是其与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方××设定股票质押没有征得其同意”。张某某在一审中没有以案涉股票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诉请或抗辩,仅提出方××质押股票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二审案件应当围绕一审的诉讼请求审理,对张某某在一审没有提出抗辩和反诉的请求,该请求在二审中无法进行审理。通说认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上诉利益。与一审程序的诉权和诉讼要件相对应的,是二审程序的上诉权和上诉要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上诉要件,包括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范围,即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和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和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须适格,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应当是一审诉讼当事人;上诉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须递交上诉状;依法及时交纳上诉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未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上诉,并未限制一审其他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因此上诉人张某某有上诉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应当限制在一审的抗辩意见范围内。张某某在本案一审中是天风证券与方××债务关系中的被告,同时也是天风证券与方××股票质押关系中的第三人。张某某作为股票质押关系的第三人,在一审中并没有对股票质押合同的效力和质押股票的权利提出独立的请求,在一审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张某某主张的案涉质押无效仅能认定为是一种抗辩理由,并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上诉请求。

【裁判摘要2】超出上诉期限后新增加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二审受理范围——在本案正式开庭时,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要求对上诉请求作出三项变更:一是请求确认案涉股票质押全部无效;二是请求按照民间借贷新规调减利息和违约金;三是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天风证券的律师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该规定,张某某上述三项变更上诉请求,均不在上诉期限之内,其超出上诉期限后新增加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终579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川冶设计院超过上诉期限新增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7858号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3266号

【摘要1】梁××上诉请求:改判梁××无需支付电费78261.42元。......另查明:......2.本院二审法庭调查中,梁××要求将其提出的改判梁××无需支付电费78261.42元的上诉请求变更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诉请梁××等四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均由朱××个人承担。对于为何未在上诉期间提出该上诉请求的问题,梁××解释称:因其无能力缴纳全案上诉的费用,经咨询律师,律师表示可以仅对一审判决部分判项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启动后,二审法院将会对本案进行全面审理;其至今仍然没有能力就增加部分的上诉请求缴纳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对此,陈××表示:不同意梁××增加上诉请求,梁××超过上诉期限提出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梁××自称就上诉范围的问题已经咨询律师,企图缴纳少量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而使法院进行全案审理,是恶意逃避缴纳诉讼费用的行为。并且,梁××恶意利用司法程序逃避债务。2020年6月,梁××已转让了其在南宁市江南区,其提起本案上诉的目的是拖延时间,希望通过诉讼程序帮助其逃避债务。朱××表示:不同意梁××增加上诉请求。

【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梁××在二审法庭调查中请求增加的上诉请求,不属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应在十五日的法定期限内提出。梁××在上诉期限内仅就案涉电费问题提出上诉,其超过上诉期限提出的其他请求,在没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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