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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租赁标的物单项验收合格但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0-02-19   浏览次数:19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工程单项验收或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文章摘要2:

解答:工程单项验收或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参考案例: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建筑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该标准是建筑业的核心。任何一项工程单项验收或者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否则,当事人将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未经整体验收合格,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裁判摘要】《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环境、卫生等质量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或工程局部验收不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本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房地产公司持有的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只是大厦主体和基础部分的验收,大厦整体工程质量验收至今尚未办理。因此,房地产公司以质监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主张大厦已经通过工程整体验收,依据不足。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大厦未经过消防验收,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解读1】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解读2】本案志远大厦作为租赁标的物仅通过主体与基础部分验收,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承租人以租赁标的物未办理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解读3】《建筑物》第61条和《消防法》第10条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解读4】本案确立了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原则:建筑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该标准是建筑行业的核心。任何一项工程单项验收或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否则,当事人将承担承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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