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简法|价格评估是否适用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更新时间:2024-01-05   浏览次数:9882 次 标签: 价格评估 价格鉴定 价格鉴证 矿产价格评估

文章摘要:

解答:价格评估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调整范围,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司法鉴定相关规定,而应当适用《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价格认定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价格评估属于鉴定范畴但不属于司法鉴定调整范围,价格评估中心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且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解答:价格评估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调整范围,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司法鉴定相关规定,而应当适用《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价格认定规定。


解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均规定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

因此,价格评估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调整范围,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二、【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参考案例: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10民终2083号

【裁判摘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司法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颁发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又是关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方盛询证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系关于价格评估方面的鉴定,并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3民终183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上诉称“郧县价格认定中心并不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故本案不属于必须由司法鉴定人才能进行的鉴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1860号

【裁判摘要】宁德市闽宁价格认证评估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可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执业范围是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讼财务价格评估。本案宁德市闽宁价格认证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是对房屋建造的价格差价进行评估,并非对房屋本身的评估,属于价格评估的范围,故申请人有关评估机构不具有评估资质的理由不能成立。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2民终400号

【裁判摘要】华南评估公司是否具有承担本案鉴定的相应资质和是否超越鉴定义务范围。一审法院委托华南评估公司鉴定的事项为中铁十二局的施工行为与金陂电站遭受损失的因果关系及相关电力设备和电量损失的评估鉴定。华南评估公司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及中国价格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登记证书,入选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第二批)名单中,经营项目包括“电力设备、电量损失鉴定评估”、“商品及服务类”及“各级法院及当事人委托的综合涉诉讼案件价格鉴证评估”,因此,华南评估公司具有上述待鉴定事项的鉴定评估资质。华南评估公司在对中铁十二局就《案涉电站损失评估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的回复中已确认,该公司是依据法律程序、评估方法、市场调查、计算分析等进行价格评估鉴定,与必须使用仪器、设备、实验室、检测材料等进行的司法鉴定具有区别。......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征求了当事双方的意见后,一审法院摇珠选定有鉴定资质的华南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鉴定符合程序。HN17—200316号《价格鉴证报告》应予采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1068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该案涉及房地产评估,并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制的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范畴。......综上,该院对华天通公司出具的2017年《房地产估价报告》予以采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四终字第153号

【裁判摘要】关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及司法部发布的自2005年9月30日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需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定情形仅限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等四种。除此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事项,并不属于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对于涉案海域的养殖损失的鉴定评估并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定情形,故对本案所涉海域的养殖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并非必须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其他参考案例: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7民终458号

【裁判摘要】××评估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并未遵循尊重事实、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未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自主地完成评估作业,所出具的《结论报告书》不具有客观、真实、科学性,且评估人员资质不合法,应当认定其评估义务并未按约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587号

【裁判摘要】西乡县交通运输局与泾洋公司签订《316国道西乡县过境段工程与泾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争议解决协议》,明确约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此确定西乡县交通运输局应向泾洋公司支付的现金金额。正×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意公司)接受委托,对案涉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国正价估字[2017]987-50139号《结论报告书》。一审法院依据正意公司的评估意见,判令西乡县交通运输局向泾洋公司支付239869900元。二审中,西乡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陕07民终458号民事判决书及同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陕07司惩2号决定书。就本案所涉《结论报告书》,该判决认定正×公司及其评估人员不具有相应评估资质。泾洋公司未能提交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据此,本案二审出现的新证据可以证明一审判决对案涉资产价值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