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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房屋买受人能否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主张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2020-02-27   浏览次数:1790 次 标签: 逾期交房 质量瑕疵

文章摘要:

解答:房屋买受人因为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表面质量瑕疵而拒绝接收房屋的,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卖方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2:

解答:房屋买受人因为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表面质量瑕疵而拒绝接收房屋的,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卖方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4年12月16日 京高法发[2014]489号)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宁波中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4.买受人能否以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答:如果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定的交房条件,虽然房屋质量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导致迟延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参考案例:

·汪琪诉郭林茂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2民初27400号

【裁判要旨】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不能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买方因为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表面质量瑕疵而拒绝接收房屋的,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卖方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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