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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出卖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更新时间:2020-02-28   浏览次数:27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出卖人以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令该开发商协助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文章摘要2:

解答:出卖人以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令该开发商协助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参考案例:

·李颖与李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791号

【裁判要旨】买到“无证房屋”,出卖人以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该开发商协助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使房屋买卖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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