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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房款,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父母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更新时间:2020-03-04   浏览次数:34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房款,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一般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上法条的适用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在父母并无赠与的意思的情况下,部分出资的父母和夫妻为共同共有财产人。

文章摘要2:

解答: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房款,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一般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上法条的适用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在父母并无赠与的意思的情况下,部分出资的父母和夫妻为共同共有财产人。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另:本条来源于北京高院参阅案例第19号)


参考案例:

·靳×与赵×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5004号

【裁判要旨】婚后一方父母以自己子女名义支付首付购房款,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一般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父母无赠与意思,父母应当认定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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