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简法|攀爬铁塔高压触电责任典型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03-12   浏览次数:3149 次 标签: 攀爬铁塔 高压触电 责任分担 高度危险责任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1.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6民终57号

【裁判摘要】事发的高压塔,虽然其架设经法定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但是客观上改变周边环境,何某某系触电身亡,且事发时该高压电塔无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故国网福建诏安县供电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系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纠纷,被侵权人及其监护人也有一定过失,可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故酌情由国网福建诏安县供电有限公司赔偿何某某1、何某某2因何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的70%即254084元。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23513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上诉人攀爬高压铁塔,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其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上诉人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人难以周全监管为由,要求两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鄂民申1381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汤某某从家里来到35千伏花南线10号铁塔下被高压电击倒后摔伤。南漳县供电公司作为35千伏花南输电线路的管理者和产权人,对汤广全遭电击后摔下受伤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同时,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汤某某受伤后在南漳县人民医院病历首页其家人自诉、公安机关曾查获汤某某涉嫌盗窃高压输电铁塔上的角铁的事实以及一审法院对南漳县供电公司经营的“35千伏花南线10号铁塔”勘验情况来看,可以认定汤某某系因攀爬高压设施,被电击后摔下受伤。汤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高压设施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原判决认定南漳供电公司对汤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未损害汤某某的合法权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4.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10民终1762号

【裁判摘要】李某某作为一名初中生,且已年满16周岁,应当知道高压线塔的危险性,其无视安全擅自攀爬高压线塔造成触电死亡本身存在严重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李某某触电死亡完全是其的过错行为所造成,被告只是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已,鉴于李某某尚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安全意识并不强,该院酌定减轻被告50%的民事赔偿责任。

5.吴川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883民初468号

【裁判摘要】受害人杨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4周岁,在涉事高压电塔悬挂明显的禁止攀爬标志时,应有能力认识到攀爬高压电塔的危险性,却想掏鸟窝而爬上高压电塔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原告杨某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的父母杨某某、黄某某应对原告杨某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悬挂明显的禁止攀爬标志,已尽了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故依法应适当减轻被告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处、广东电网湛江吴川供电局的责任。因此,被告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处、广东电网湛江吴川供电局及原告杨某之间的责任比例,本院酌情认定为3:3:4。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