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经营性用地能否协议方式出让?
更新时间:2020-03-14 浏览次数:224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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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答:《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经营性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2:
解答:《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经营性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参考案例: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川民终字第1136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之规定,对国有土地出让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本案案涉《项目投资协议》第二条约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提供给投资方作为工业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项目投资协议》第二条中关于“项目用地”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解读】政府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于国有土地出让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政府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提供经营性土地的,违反了《物权法》第137条第2款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