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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探矿权人能否为自然人?

更新时间:2020-09-16   浏览次数:24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自然人能否取得探矿权成为探矿权人存在争议。自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探矿权人,即便向矿产资源部门提出探矿权转让申请也很可能不能获得批准。

文章摘要2:

解答:自然人能否取得探矿权成为探矿权人存在争议。自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探矿权人,即便向矿产资源部门提出探矿权转让申请也很可能不能获得批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4号)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资发[2000]309号 2000年11月1日)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经典案例:

·龚某某、林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268号

【裁判摘要】合同效力属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范畴。本案中,涉案的《采掘劳务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实为采矿业务转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关于“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规定以及第六条关于“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规定,林某某、龚某某作为不具有采矿资质的自然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因涉案合同无效,其中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亦无效,风险抵押金返还的诉讼时效应从案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龚某某主张返还之日或双方重新约定的返还之日起算,在本案中即为龚某某起诉之日。故龚某某主张返还风险抵押金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对此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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