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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更新时间:2020-03-19   浏览次数:42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探矿权转让合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文章摘要2:

解答:探矿权转让合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参考案例:

·浙江省地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鑫龙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探矿权转让合同履行地应为权属变更登记地,并非探矿权所在地。

【裁判摘要】本案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就合同履行地而言,因探矿权转让合同之特征性义务为出让方转让探矿权之行为,而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之规定,探矿权的转让需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准予转让的,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故探矿权的转让系以权属变更登记为履行标志,权属变更登记地应为此类合同履行地。因涉案探矿权之变更登记地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在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杭州市。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探矿权所涉矿区所在地不当,应予纠正。因涉案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解读】探矿权转让合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可约定管辖法院。

·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8民辖终190号

【裁判要旨】探矿权转让合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裁判摘要】探矿权是用益物权,探矿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而探矿权转让属于合同纠纷,探矿权纠纷不能涵盖探矿权转让纠纷,不能认为是物权纠纷,原审裁定认为按照不动产纠纷处理的依据不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双方约定“如不能协商解决将通过诉讼处理,诉讼地为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受到协议管辖的约束,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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