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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能否扣除侵权行为所付出成本?

更新时间:2020-03-26   浏览次数:18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侵权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不同于一般民事交易行为中的成本,计算侵权损失数额时不应予以剔除。

文章摘要2:

解答:侵权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不同于一般民事交易行为中的成本,计算侵权损失数额时不应予以剔除。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参考案例1:

·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3期(总第185期)】

【解读】越界开采行为恶意侵犯国有矿山资源的,计算侵权损失时不应剔除开采成本——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恶意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不同于一般民事交易行为中的成本,计算侵权损失数额时不应予以剔除。

·天源公司与秀山九鑫锰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关于在执行九鑫公司已开采的锰矿石过程中,是否应剔除开采成本问题。本案系九鑫公司因越界开采侵犯天源公司采矿权而形成的纠纷,越界开采行为系非法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合法商业交易行为。该非法行为使矿山资源遭受破坏,造成14479吨锰矿资源量不能再开采利用,不仅侵害了天源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矿石从矿山中被开采出来后,势必要经过加工、运输等生产程序,在计算侵权损失时扣除开采、运输、人工工资、税收等必要的成本,得出净利润予以赔偿,是一般正常合同交易损害赔偿纠纷中通常使用的计算方法。本案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完全不同于一般矿石开采交易,而是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性质严重,将恶意侵权行为所付出的成本由受害方承担,既无法律依据,亦不合情理。执行依据判项明确,即九鑫公司”向天源公司返还已开采的锰矿资源18793吨”,执行中,执行机构对九鑫公司盗挖成本进行裁断,不仅违反相关实体法规定且违反程序行使裁判权。因此,重庆高院(2016)渝执复15号执行裁定支持九鑫公司扣除锰矿石开采的相应成本费用的请求,与生效判决主文确定的事项不符,应予纠正。

【解读】计算越界开采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扣除开采成本。


参考案例2:

·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与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信阳申雅矿业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为在计算侵权损失时不应扣除矿石开采成本。信阳杨湾矿的越界开采行为构成侵权,信阳申雅矿业公司因该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是其对该部分矿石进行开采、销售而得到利益的损失,由于其进行开采、销售均会产生相应费用并交纳税费,属于必要的成本支出,因此,在计算信阳申雅矿业公司侵权损失时应当扣除该成本。鉴定意见采取收益法进行计算,其所扣除的矿产税、开采机械费、管理费等成本内容与信阳申雅矿业公司在取得采矿权时向政府资源管理部门交纳的费用不同,不存在重复扣减的问题,故信阳申雅矿业公司的该项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据鉴定结论认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解读】计算越界开采行为造成损失应当扣除必要的开采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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