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当事人申请鉴定是在举证期限内还是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答: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不以举证期限为准。
解析:
(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已经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修改为“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不以举证期限为准(重大变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鉴定的启动、申请期限和鉴定不能的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