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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2019年《证据规定》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更新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31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溯及力准则,司法解释可以有限度溯及既往。

文章摘要2:

问题:2019年《证据规定》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解答: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溯及力准则,司法解释可以有限度溯及既往:

(1)一是司法解释溯及力应当受到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的限制,对司法解释施行前受理、施行之时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适用司法解释;

(2)二是在程序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生效的案件,只要与法律不相抵触,即使与在后施行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完全一致,也不属于适用程序的错误,不应当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司法解释原则上不能适用于已经审结生效的案件


【理解与适用】根据《立法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本质上讲,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和明确,与被解释的法律不相抵触且体现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被解释法律的有机组成,生效之日就应当适用于司法实务工作、调整各方关系。即,司法解释可以有限度溯及既往。司法解释有限溯及既往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司法解释溯及力应当受到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的限制,司法解释施行在被解释的制定法之后,司法解释视为与被解释的制定法同步发生效力,如果被解释的法律能够适用于某一纠纷,该解释一般也可以适用。故对司法解释施行前受理、施行之时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适用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在程序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生效的案件,系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时的法律规定运用司法智慧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只要与法律不相抵触,即使与在后施行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完全一致,亦不属于适用程序的错误,不应当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终结案件已经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司法解释原则上不能适用于已经审结生效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87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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