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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07|什么是限制自认?

更新时间:2020-05-02   浏览次数:4803 次 标签: 部分自认 附条件自认 附条件承认

文章摘要:

解答:限制自认是一种附条件的、不完全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作出自认表示时,附加了限制条件,即对其所承认的事实所附加或者限制,意图冲抵自认部分的法律效果。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限制自认?

解答:限制自认是一种附条件的、不完全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作出自认表示时,附加了限制条件,即对其所承认的事实所附加或者限制,意图冲抵自认部分的法律效果。


解析:2019年《证据规定》第七条新增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1.部分自认: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其中一部分而否认其他部分(对于当事人承认的该部分事实可以认定为自认,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原告主张被告借款10万元,被告只承认借款8万元,被告承认借款8万元构成部分自认,原告对此8万元无需举证,但原告对剩余2万元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附条件自认:自认时附加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

(1)附加条件与承认事实不可分割,是否构成自认应当把两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

如1: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借款,被告提出只要原告能提供借条原件就承认借款事实,属于附加条件与承认事实不可分割的附条件自认,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被告有构成自认的风险)。

(2)附加条件与承认事实可以分割,可以将两项事实作为两个独立的整体加以考察(构成自认,同时由自认人承担附加条件的举证责任)。

如2: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被告承认借款10万元事实,但已经归还借款10万元,附加条件与承认事实可以分割的附条件自认,被告承认借款10万元事实属于完全自认,被告主张已经归还借款10万元属于提出一个新的事实主张,是一种独立的抗辩或防御方法,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新的事实主张。


深度01:附加条件的承认是否构成自认?

答:

(1)附加条件与承认事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否构成自认应当把两个事实作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如果不不构成自认则不能免除举证方的举证责任;

(2)附加条件与承认事实可以分割,则承认事实构成构成自认,附加条件由自认人承担举证责任。

【理解与适用】对于当事人附加条件的承认,不能简单机械地割裂承认的事实和附加条件,而是要综合判断。如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与附加条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认定是否构成自认应当将两个事实一并考虑;如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与附加条件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分属两个法律关系,则可以分别认定,认定当事人的承认事实为自认,同时将附加条件作为当事人另行主张的独立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127


风险提示:附加条件的承认如果附加条件与承认事实可分割,承认事实构成自认;如果不可分割,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决定是否构成自认。因此,自认就是自认,附条件自认有构成自认的风险!思之,慎之!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七条【限制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7条系新增加规定。


经典案例:

·王建勋与柴富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合同未履行的证明责任由主张者承担

【案号】(2011)淅香民初字第86号;(2012)南民一终字第615号

【提示】有条件自认的适用规则。

【裁判要旨】对于合同履行的积极行为,合同义务人在客观上有条件加以证明,因此其应承担合同已履行的证明责任。但主张未履行合同的消极不作为的证明责任,则应由主张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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