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30|什么是司法鉴定启动规则?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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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什么是司法鉴定启动规则?
解答:司法鉴定启动包括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两种方式:
(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2)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解析:
1.只有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才存在启动司法鉴定问题;在此之前不存在司法鉴定前提条件。
因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鉴定意见”特指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鉴定和依职权委托鉴定后由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
2.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鉴定,不属于逾期举证;且当事人申请鉴定适用人民法院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而不不适用“举证期限”。
3.人民法院对于依职权查明的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深度解读01:如何界定“鉴定意见”概念?
(1)鉴定人只有是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科学方法对委托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确定的八类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2)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私文书),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所指的“鉴定意见”。
【释义】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47页
【理解与适用】关于鉴定意见的概念,只能是有相关资质或者能力的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供审理参考的意见。......这里必须要强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这种证据类型,必须是指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所出具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其他机关委托的,不在此列。......也就是说,鉴定人只有是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科学方法对委托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确定的八类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便是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的,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审查许可后以法院的名义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更是如此。据上所述,关于当事人自行向相关鉴定机构委托所得的鉴定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证据所指的鉴定意见。在该类证据的认定上,一般可以采用对私文书的审查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313-314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
第三十条【鉴定的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30条系新增加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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