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31|什么是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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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什么是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
解答:当事人申请鉴定期限为人民法院指定期间(非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应当(1)提出申请、(2)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视为放弃申请。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放弃申请,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解析:
1.明确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间为人民法院指定期间(非举证期限);
2.明确当事人申请鉴定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1)提出鉴定申请、(2)预交鉴定费用,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3.明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申请鉴定的期限内放弃申请,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待证事实通过其他手段能够查明的,则不因放弃申请鉴定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无法鉴定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并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应当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承担证明妨害责任。
风险提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第1款已经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修改为“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不以举证期限为准(重大变化)。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鉴定的启动、申请期限和鉴定不能的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31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25条修改而来(第1款“举证情形”改为“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并增加“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之规定;第2款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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