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32|什么是鉴定人的选任和法院委托鉴定规则?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19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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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答:1.当事人申请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由法院指定鉴定人(询问当事人意见后)。2.法院委托鉴定要出具委托书载明(1)鉴定事项、(2)鉴定范围、(3)鉴定目的和(4)鉴定期限。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鉴定人的选任和法院委托鉴定规则?
解答:
1.当事人申请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由法院指定鉴定人(询问当事人意见后)。
2.法院委托鉴定要出具委托书载明(1)鉴定事项、(2)鉴定范围、(3)鉴定目的和(4)鉴定期限。
解析:
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人选任规则:(1)双方协商确定→(2)法院指定。
2.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鉴定选任规则:法院指定(询问当事人意见后)。
3.法院委托书内容:(1)鉴定事项;(2)鉴定范围;(3)鉴定目的;(4)鉴定期限。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二条【鉴定人的选任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证据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修改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32条由2001年《证据归》第26条修改而来(将鉴定机构、鉴定认同统称为鉴定人;增加第二款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指定鉴定人规定;增加委托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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