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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86|提高证明标准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15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第八十六条【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新增加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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