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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承诺以销售款首先偿还债权人到期债权是否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更新时间:2021-08-28   浏览次数:14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1)承诺以销售款首先偿还债权人到期债权不构成连带责任保证;(2)承诺人应以销售款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文章摘要2:

问题:承诺以销售款首先偿还债权人到期债权是否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解答:(1)承诺以销售款首先偿还债权人到期债权不构成连带责任保证;(2)承诺人应以销售款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经典案例:

·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

【摘要】本案中,淮北房地产公司和涡阳房地产公司向大宗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以房产销售款首先按合同约定偿还大宗公司的到期债权,并在保证人处盖有公章。该院认为,该承诺书系淮北房地产公司、涡阳房地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承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理应按承诺履行其相应义务。大宗公司要求淮北房地产公司、涡阳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淮北房地产公司、涡阳房地产公司应在其公司的房产销售款中对圣火矿业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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