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人民司法   

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行为是否可诉?

更新时间:2020-07-24   浏览次数:36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显然,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是司法权的实现,行政机关必须协助执行,行政机关的这一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属于司法赔偿性质的问题。但是,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采取的措施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已废止。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