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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国有股权无偿划拨,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更新时间:2020-07-31   浏览次数:4558 次 标签: 国有股权划拨 股东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

解答:国有股权的无偿划拨不应当适用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不存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其他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2:

问题:国有股权无偿划拨,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答:国有股权的无偿划拨不应当适用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不存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其他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析:《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国有股权无偿划拨并非股权转让,不适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其他股东对国有股权划拨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典案例:

·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0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61号

【提示】国有股权的无偿划拨,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裁判规则】本案的股权转让实质是基于甘肃电力集团的决定对国有资产进行划拨,故该股权划转行为不应当适用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存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

【裁判摘要】本案甘肃汇能公司和酒泉汇能公司均系国有独资公司。2014年9月1日,甘肃电力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甘肃汇能公司将持有的甘肃鑫汇公司等股权转移至酒泉汇能公司,转移完成后,收购酒泉汇能公司100%股权作为电投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收购项目,其后亦取得甘肃省国资委的同意。甘肃汇能公司向酒泉汇能公司划转股权亦未约定对价,其实质是基于甘肃电力集团的决定对国有资产进行划拨,故该股权划转行为不应当适用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天津鑫茂公司不存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正确。天津鑫茂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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