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先履行抗辩权和双方违约存在哪些区别?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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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同约定双方义务分期履行,如并未约定义务互为履行的前提条件,仅仅分期履行的时间前后不能视为合同义务履行具有先后顺序。
【简法】如履行时间在后日期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写明:“在对方履行完某某义务后,我方才履行某某义务。”不可认为已经约定了先后日期,就自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来认定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而认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先后日期≠“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问题:先履行抗辩权和双方违约存在哪些区别?
解答:合同约定双方义务分期履行,但未约定义务互为履行的前提条件,双方的合同义务不具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行使履行抗辩权。
解析:
(1)《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前提条件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约定双方义务分期履行,但未约定义务互为履行的前提条件的,不能认定为“有先后履行顺序”。
(2)《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约定双方分期履行但未约定义务互为履行的前提条件的,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典案例:
·青海浏阳鑫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弘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青海兴海党村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0号
【裁判要旨】约定合同双方义务分期履行,但未约定义务互为履行的前提条件,双方的合同义务不具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行使履行抗辩权。
【裁判摘要】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双方义务分期履行的时间,但并未约定本案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合同义务和接受配合共管的合同义务互为履行的前提条件,且合同目的的达成应建立在各方均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故一方违约并不能被认定为系行使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履行抗辩权。据此,原审判决认定,鉴于双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有关“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认定本案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责任,且不适用定金罚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