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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更新时间:2024-05-05   浏览次数:2536 次 标签: 双方违约 定金罚则 D586【定金担保】 D587【定金罚则】 D592【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双方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适用定金罚则。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8条第1款规定——(1)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注解】(1)双方均存在根本违约——双方均不得主张适用定金罚则;(2)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轻微违约——轻微违约方可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根本违约方不得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文章摘要2: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双方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适用定金罚则。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8条第1款规定——

(1)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本条第1款前半段明确了定金罚则不适用双方均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定金罚则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只有非违约的一方或者轻微违约(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的一方才能主张。在双方均存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下,此时双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均分别足以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如果只对其中一方当事人适用定金罚则进行惩罚,将会造成不公正的后果,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因此,定金作为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只有对于合同目的落空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才能向违约方主张定金罚则。换言之,定金罚则的适用应当限于一方根本性违约的情形,当双方当事人均存在根本违约情形时,定金罚则没有适用空间。此时应根据双方的违约情形,按照《民法典》第592条第1款规定精神,依法适用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予以制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758-759页。

(2)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2】本条第1款后半段明确了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仅有轻微违约(瑕疵履行)时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因此,本条第1款后半段明确一方有根本违约而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轻微违约方仍可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759页。

【注解】(1)双方均存在根本违约——双方均不得主张适用定金罚则;(2)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轻微违约——轻微违约方可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根本违约方不得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废止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4号

【裁判要旨】双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中均有违约行为,一方要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原审判决认定,鉴于双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有关“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认定本案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责任,且不适用定金罚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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