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当事人能否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文章摘要:
解答:一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与人民法院审批权相冲突,不能产生解除合同法律效果。
文章摘要2:
【注解】(1)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抗辩;(2)但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反诉。
解答:一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与人民法院审批权相冲突,不能产生解除合同法律效果。
【理解与适用】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其在诉讼程序中实施的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相冲突,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第658页
经典案例:
·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提示】诉讼中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要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对于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由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主张合同已解除的一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与人民法院审批权相冲突,不能产生解除合同法律效果。
【规则】在提起诉讼前,合同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接受了违约方逾期支付的价款而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已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免除合同义务的,有违诚信原则,解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