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问|法人因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造成损失,能否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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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法人因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造成损失,能否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答:《民法典》第62条第1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因此,法人因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的前提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如法律没有规定且法人章程也没有规定,则法人不能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解读: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与法人一般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在内部追偿上存在区别:
(1)对追偿依据要求不同:
A.法人对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进行追偿必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否则即使法定代表人有过错也不能追偿;
B.法人向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进行追偿不需要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这一前提,只要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可以向其追偿。
(2)对职务行为过错程度要求不同:
A.法人对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进行追偿只要求法定代表人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即可;
B.法人对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进行追偿要求工作人员应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只是一般过失则不能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