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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新增资本由某一股东认缴的内容,是行使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还是合同撤销权?

更新时间:2022-04-20   浏览次数:3890 次 标签: 可撤销决议 可撤销合同 股东会决议 股东协议 股东会职权

文章摘要:

解答: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属于股东会职权,股东是否认缴、认缴多少新增资本以及新增资本是否由某一股东认缴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而属于股东之间协议。因此,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新增资本由某一股东认缴的内容,行使的是合同撤销权而非股东会决议撤销权。

文章摘要2:

【解读】如何区分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之间协议?——公司《股东会决议》上载明的内容并非都属于股东会决议,只有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内容才属于股东会决议范围(适用《公司法》规定);其他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应认定为股东之间协议(适用《合同法》规定)而非股东会决议。
【注解】股东申请撤销的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属于股东间的协议,应当适用合同撤销权相关规定而不适用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规定。

问题: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新增资本由某一股东认缴的内容,是行使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还是合同撤销权?

解答: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属于股东会职权,股东是否认缴、认缴多少新增资本以及新增资本是否由某一股东认缴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而属于股东之间协议。因此,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新增资本由某一股东认缴的内容,行使的是合同撤销权而非股东会决议撤销权。


解析:

(1)《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增资或者减资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但对股东是否认缴公司新增资本、认缴多少则不能作出决议。

(2)《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认缴新增资本是股东的法定权利。

(3)公司全体股东在《股东会决议》签章同意的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由某一股东以现金方式缴付的内容,本质上属于股东间对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的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而非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职权作出的决议。

因此,其他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由某一股东缴付的内容,性质上属于撤销股东间的协议,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经典案例:

·许某某、杨某某等诉曹某某公司增资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13号

【裁判要点】股东会决议文本中不属于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事项,不是股东会决议。认缴公司资本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会无权就股东是否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及如何认缴作出决议,与此相关的内容即使记载于股东会决议文本中,也应认定属于股东间协议,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

【解读1】

(1)2013年1月29日滨海公司《股东会决议》第二项记载滨海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曹某某以现金方式缴付。

(2)2013年1月29日滨海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内容,并非全部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但对股东是否认缴公司新增资本、认缴多少则不能作出决议。依据股东会作出该决议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认缴新增资本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滨海公司全体股东在2013年1月29日《股东会决议》签章同意的关于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曹某某以现金方式缴付的内容,本质上属于股东间对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的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而非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职权作出的决议。

(3)一审法院认定......许某某等申请撤销的协议内容属于股东间的协议,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妥。曹某某关于本案属于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当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主张不能成立。

【解读2】股东会决议新增资本由某一股东以现金方式缴付,属股东间的约定而非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职权作出的决议。

【摘要】滨海公司全体股东在2013年1月29日《股东会决议》签章同意的关于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曹××以现金方式缴付的内容,本质上属于股东间对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的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而非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职权作出的决议。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三份文件的内容具有相互关联性,认定滨海公司全体股东就曹××同意偿还许××3800万元债务,许××等同意曹××单独增资并放弃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达成协议,许××等申请撤销的协议内容属于股东间的协议,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妥。曹××关于本案属于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当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为许××等以受到曹××欺诈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为由,主张撤销放弃认缴增资优先权的协议内容,应予支持。......许××等主张撤销的是股东间协议的相关内容,一审法院认定许长安等在协议约定的最终偿还债务日之前提起诉讼,未超过《合同法》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为期一年的除斥期间,亦无不当。

【注解1】许××等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2013年1月曹××单方向滨海公司增资2000万元取得公司30%增资股权(股权价值约1亿元)及许××等放弃优先认缴权的股东协议内容;2、依法确认许××等对2013年1月滨海公司新增的2000万元注册资本享有按照增资前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权利;3、该案诉讼费用由曹××承担。

【注解2】一审判决:一、撤销许××、杨××、瑞丰公司、龙灏公司与曹××有关新增部分2000万元注册资本由股东曹××以货币方式于2013年1月29日前缴付的协议内容;二、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许××、杨××、瑞丰公司、龙灏公司和曹××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认缴(瑞丰公司50%,龙灏公司25%,杨××10%,曹××10%,许××5%),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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