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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企业出租自有房屋,出售自有房产、设备、资产等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市场监督部门能否给予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3-05-25   浏览次数:36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结论】(1)企业出租自有房屋,出售自有房产、设备、资产等是行使物权的民事行为,而非商事行为,不存在经营范围和超出经营范围的问题,市场监督部门不应予以行政处罚。(2)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特许经,市场监督部门即使给予罚款1-10万元,也应当以责令登记而逾期不登记为前提。

文章摘要2:

企业出租自有房屋,出售自有房产、设备、资产等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市场监督部门能否给予行政处罚?

【解读】

(1)《公司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包括两种情形:(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超出经营范围,此时经公司登记机关限期登记而逾期不登记的,才能处以1-10万元罚款;(2)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违反特许经营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因此,企业超出经营范围但不违反特许经营的,只有公司登记机关责令登记而逾期不登记的前提下,才能处以1-10万元罚款。不会发生查处经营范围就被罚款1-10万元的情形。

(2)企业有营业执照而超出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的情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的是无证(违反特许经营)和无照(无营业执照,而非有营业执照但超出经营范围)两种情形,不包括有照但超出经营范围的情形。

(3)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说认为,企业出租自有房屋,出售自有房产、设备、资产等,属于行使物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所有权人依法处理所有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商事行为,该种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不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的问题,市场监督部门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结论】(1)企业出租自有房屋,出售自有房产、设备、资产等是行使物权的民事行为,而非商事行为,不存在经营范围和超出经营范围的问题,市场监督部门不应予以行政处罚。(2)另外,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特许经,不会导致立即被罚款的结局,因此市场监督部门即使给予罚款1-10万元,也应当以责令登记而逾期不登记为前提,企业完全可以进行申诉或者变更登记,从这个角度而言超经营范围对企业并没有产生立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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