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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企业出租自有房屋,出售自有房产、设备、资产等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市场监督部门能否给予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4-05-12   浏览次数:37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结论】(1)企业出租自有房屋,出售自有房产、设备、资产等是行使物权的民事行为,而非商事行为,不存在经营范围和超出经营范围的问题,市场监督部门不应予以行政处罚。(2)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特许经,市场监督部门即使给予罚款1-10万元,也应当以责令登记而逾期不登记为前提。

文章摘要2:

解读:

(1)《公司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包括两种情形:(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超出经营范围,此时经公司登记机关限期登记而逾期不登记的,才能处以1-10万元罚款;(2)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违反特许经营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因此,企业超出经营范围但不违反特许经营的,只有公司登记机关责令登记而逾期不登记的前提下,才能处以1-10万元罚款。不会发生查处经营范围就被罚款1-10万元的情形。

(2)企业有营业执照而超出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的情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的是无证(违反特许经营)和无照(无营业执照,而非有营业执照但超出经营范围)两种情形,不包括有照但超出经营范围的情形。

(3)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说认为,企业出租自有房屋,出售自有房产、设备、资产等,属于行使物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所有权人依法处理所有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商事行为,该种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不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的问题,市场监督部门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结论:(1)企业出租自有房屋,出售自有房产、设备、资产等是行使物权的民事行为,而非商事行为,不存在经营范围和超出经营范围的问题,市场监督部门不应予以行政处罚。(2)另外,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特许经,不会导致立即被罚款的结局,因此市场监督部门即使给予罚款1-10万元,也应当以责令登记而逾期不登记为前提,企业完全可以进行申诉或者变更登记,从这个角度而言超经营范围对企业并没有产生立即风险。


法条链接: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及效力】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二百六十条【逾期未开业、不当停业或者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条【逾期未开业、不当停业或者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案例:企业出租闲置房屋是否违法

案情:

  2008年5月10日,某县工商局在巡查中发现A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电池生产销售)将自有闲置门面房4间租赁给太平洋寿险某县支公司,于是向A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5月30日前改正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6月8日,某县工商局发现A公司仍未改正出租房屋的行为,便以A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房屋出租为由进行立案调查。经查,A公司于2008年1月6日将自有闲置门面房4间租赁给太平洋寿险某县支公司,租金为每月3000元,已收6个月租赁费18000元,并且已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分析:

  A公司将自有闲置门面房进行租赁的行为是否违法,办案机构内部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法。理由是,A公司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电池生产销售,其在没有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从事房屋租赁,且在工商机关给予的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机关应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的行为不违法。理由是,A公司将其闲置的自有房屋对外租赁,是其对享有的该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的一种表现形式。尽管A公司在此过程中享有收益,但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A公司有权处置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对外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对外租赁房屋应当办理哪些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就是说,房屋所有人对外租赁房屋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该法并没有向出租人设定必须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义务。所以,A公司将其闲置的自有房屋对外租赁,无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注册登记。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A公司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将闲置的自有房屋对外租赁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所有权人依法处理所有物的一种方式,该种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河南省安阳市工商局 段献彬 宋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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