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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由董事长召集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26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不属于无效条款

文章摘要2:

问题: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由董事长召集是否有效?

解答:《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不属于无效条款


解析:

(1)《公司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因此,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或者由执行董事召集和支持。

(2)由于《公司法》第40条、第46条规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并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不因此无效。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典案例:

·河南林都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鄢陵花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决议纠纷上诉案

【案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许民终字第1029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民再22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花木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依次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主持人依次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一名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花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依次为董事长、监事、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比较两者,花木公司章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尽管不一致,但并未构成实质性冲突,故花木公司章程及相关条款并不因此而无效。公司章程及其有关条款的效力判断,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原判认定花木公司章程第十七条无效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摘要2】花木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后,其选举的董事、监事自始不具有董事、监事资格,由其召集并主持的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不具有合法性,应属无效决议。林都公司请求确认花木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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