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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机关决议但经控股股东签字同意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01-14   浏览次数:4459 次 标签: 公司担保 控股股东签字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机关决议但经2/3(66.67%以上)以上表决权的控股股东签字同意,担保合同有效。

文章摘要2:

【解读】担保合同由2/3以上对担保事项由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对公司有效。

问题: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机关决议但经控股股东签字同意是否有效?

解答:担保合同由2/3以上对担保事项由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对公司有效。


解析:

(1)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机关决议但经2/3(66.67%以上)以上表决权的控股股东签字同意,担保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因此,担保合同由2/3以上对担保事项由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对公司有效。


【理解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1款第3项规定担保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有表决权的股东”如何理解......我们认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非关联担保),也适用于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关联担保)。在关联担保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如果公司不是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而是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应理解为关联担保为宜,否则就无法避免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担保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非关联担保的情形下,即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是董事会决议而非股东(大)会决议,也不影响上述规定的适用,因为在非关联担保的情形下,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机关改为股东(大)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44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经典案例:

·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0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844号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兼控股股东签订保证合同,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和本人私章的行为构成代表公司保证的意思表示。

【裁判摘要】朝日环保的公司章程并未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作出特别程序性规定,且其法定代表人林某为持有公司65%股权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及持股比例达65%的控股股东亲自签订保证合同、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和本人私章的行为本身,足以使兴业银行南昌分行确信签订保证合同为鑫澳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朝日环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规定,控股股东应当是2/3(66.67%以上)以上表决权股东。

·江苏淮安中院判决皇甫某某诉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担保的效力

【裁判要旨】担保合同或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本案案号】(2018)苏0826民初2444号,(2019)苏08民终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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