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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授权委托书上除了加盖公司印章外是否还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章?

更新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4575 次 标签: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文章摘要:

解答:《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委托,因此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章。

文章摘要2:

解答:《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委托,因此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1990年11月14日 法(经)函[1990]91号)

【摘要】

  一、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受诉法院未发受理案件通知书,致原告不知其起诉已经法院受理,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一受诉法院在知悉情况后不应再立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予注销,并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受诉法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97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2016年4月7日,大唐公司对研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研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代表研苑公司委托律师应诉、答辩、参加庭审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合法有效。陈某某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研苑公司印章是否与备案的公章一致,并不影响本案对陈某某委托林某、焦某两位律师参加诉讼行为的认定。2016年7月7日,在陈某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未解除的情况下,姚某某、席某某、陈某以研苑公司董事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代表研苑公司委托谢某、杨某两位律师作为研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具有对抗陈某某上述行为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研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于2016年7月27日由陈某某变更为姚某某,但研苑公司一直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故一审法院对于研苑公司董事、股东所委托的两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未予确认,没有错误。

【解读】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律师,虽然加盖公司印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并不影响委托律师的行为。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菏执异议字第8号

【裁判摘要】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与合伙企业直接行使权利并不矛盾。企业的公章对外即代表企业的意思表示,刘×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加盖了紫阳投资中心的公章,应视为合伙企业对刘×律师相关授权的准许。因此,刘×律师及其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