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公司能否解除抽逃出资股东的相对应股权?
文章摘要:
解答:股东抽逃出资经公司催讨后并未补足,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其相应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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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司能否解除抽逃出资股东的相对应股权?
解答:股东抽逃出资经公司催讨后并未补足,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其相应股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股东除名行为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尹继庆、王风等与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37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尹某某抽逃增资款事实存在,在公司催讨后并未补足,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其相应股权。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应予认可。现尹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股东会程序以及决议内容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故其相应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