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监事与公司交易是否无效?
文章摘要:
解答;《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监事不属于《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畴,监事与公司交易不因此无效。
文章摘要2:
问题:监事与公司交易是否无效?
解答;《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监事不属于《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畴,监事与公司交易不因此无效。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典案例:
【案号】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枣民四商终字第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被上诉人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职务,但股东、监事并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畴,故本案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股东、监事不属于法定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