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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监事与公司交易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2020-10-01   浏览次数:2747 次 标签: 监事 自我交易

文章摘要:

解答;《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监事不属于《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畴,监事与公司交易不因此无效。

文章摘要2:

问题:监事与公司交易是否无效?

解答;《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监事不属于《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畴,监事与公司交易不因此无效。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典案例:

·滕州市裕润化工有限公司等诉刘德敏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枣民四商终字第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被上诉人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职务,但股东、监事并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畴,故本案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股东、监事不属于法定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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